一封來自“高墻”內檢察官信箱里的申訴信,讓安徽宣城、阜陽及湖北漢川三地司法機關跨省協作聯動。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持續(xù)跟進精準監(jiān)督,為服刑人員徐某某找回34天自由。
一封申訴信
反映刑期被多算34天
2023年8月29日,宣城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對宣城監(jiān)獄開展巡回檢察工作。開啟檢察官信箱后,服刑人員徐某某的一封申訴信引起了檢察官鄭萬軍的重視。
徐某某在申訴信中反映,某縣人民法院對其判決時,未正確折抵刑期,導致自己要多服刑34天。
由于該申訴信語焉不詳,9月7日鄭萬軍與同事深入監(jiān)區(qū),主動約談申訴人徐某某,具體了解其被先期羈押的詳細情況。
據了解徐某某因犯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被安徽省阜陽市某縣人民法院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其上訴被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現正在宣城監(jiān)獄服刑。
而徐某某只認其中的偷越國(邊)境罪,不認詐騙罪,屬于因不服判決重點管理罪犯。
在約談中,徐某某向檢察官反映,其因涉嫌偷越國境罪被湖北省漢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他被關在拘留所隔離了34日,后取保候審。而法院對其交付執(zhí)行時未將其此前羈押的34日折抵刑期。
兩省協作監(jiān)督
委托異地調查取證
通過評估,宣城檢察機關認為此線索具備可查性。
鄭萬軍先通過多種方式查找到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的聯系方式,并與該院對口部門取得聯系。漢川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配合支持,第一時間向漢川市看守所查詢證實,徐某某因涉嫌偷越國境罪被漢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8日羈押于漢川市看守所,5月11日被取保候審釋放,共計被羈押34日。
至此,申訴人徐某某反映的問題線索得到初步證實。
此時主辦檢察官鄭萬軍正在帶隊開展社區(qū)矯正巡回檢察、看守所巡回檢察和法院財產刑執(zhí)行專項檢察,決定委托異地調取證據。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對口部門負責人聽明需求后爽快地答應了請求。為了一次性取證成功,鄭萬軍在短時間內制作了異地委托調取證據所需的各項全套法律文書及參考模版,快遞至湖北供負責取證的檢察官和警官使用、參考。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配合調取了收押登記表、刑事拘留證、釋放證明、在押人員徐某某因同案在漢川市看守所羈押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通過核查證實,徐某某申訴屬實,某縣人民法院判決書存在刑期折抵計算錯誤。
三本監(jiān)督案卷
糾正刑期折抵計算錯誤
由于某縣人民法院判決書存在刑期折抵計算錯誤,致使罪犯徐某某可能被錯誤超期服刑34天,造成對罪犯合法權益的侵害,必須予以糾正。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于10月8日向該案原審法院——某縣人民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書》,要求重新制作《刑事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糾正此刑期折抵計算錯誤問題。與此同時,檢察官還向某縣人民檢察院通報了該情況,希望其配合開展屬地檢察監(jiān)督。
《檢察建議書》引起了該原審法院的重視。該原審法院于10月24日以《回復函》回復宣城市人民檢察院:采納了檢察建議,并附《關于罪犯徐某某刑期的情況說明》及重新制作的《執(zhí)行通知書》。
從兩頁申訴信到三本監(jiān)督卷宗,檢察機關多次赴宣城監(jiān)獄對徐某某問詢,始終堅持不懈、密切配合、精準監(jiān)督。
“我非常感謝宣城市檢察院對我申訴問題的解決!”徐某某說。11月30日,鄭萬軍一行再次來到宣城監(jiān)獄,不僅通報了案件情況,還對徐某某進行了釋法說理。
“無論服刑人員認罪服判與否,都要始終銘記維護‘高墻’內罪犯合法權益是刑事執(zhí)行檢察官肩負的神圣職責。既要敢于監(jiān)督,又要善于監(jiān)督,咬準問題不放松,直至問題得到徹底解決!”鄭萬軍這樣總結了自己的辦案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