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
【檢察史⑦】陜甘寧邊區(qū)檢察機構辦理的典型案件
時間:2021-04-26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黃克功殺人案 

  黃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 年出生。1929 年參加革命,犯罪前任抗日軍政大學六隊隊長。1937 年10月5日,因求婚不成,槍殺陜北公學女生劉茜。1937年10月11日,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由雷經天擔任審判長,在陜北公學公開審理此案,胡耀邦、王卓超、徐時奎作為公訴人出庭執(zhí)行任務、陳述意見。法庭當庭宣布判處黃克功死刑。

  黃克功槍殺劉茜案,雖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當時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處理這個案件所體現(xiàn)的法制的嚴肅性、民主性和平等精神,對新中國成立后的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著名的民主戰(zhàn)士李公樸所預言:“它為將來的新中國建立了一個好的法律榜樣。

  【檢察史⑦】陜甘寧邊區(qū)檢察機構辦理的典型案件

  毛澤東就黃克功案給雷經天的信

  【檢察史⑦】陜甘寧邊區(qū)檢察機構辦理的典型案件

  1937年10月,抗日軍政大學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左三)在公審黃克功槍殺劉茜一案中,作為機關團體的代表,與邊區(qū)保安處王卓超、法院檢察官徐時奎一同作為公訴人出席法庭

  【檢察史⑦】陜甘寧邊區(qū)檢察機構辦理的典型案件

  黃克功案的公訴書

  肖玉璧貪污瀆職案 

  肖玉璧,陜西清潤人。1933年參加革命。1938年7月至1939年2月任靖邊縣張家畔稅務局局長期間共計貪污公款3300元。1939年4月,潛逃至綏德為蒙騎獨立旅招募新兵,企圖升官發(fā)財,叛變革命。1941年2月回家,被政府發(fā)現(xiàn)捕獲,送交邊區(qū)保安處。同年6月轉送邊區(qū)高等法院檢察處,7月18日由檢察員劉臨福出庭公訴。高等法院依邊區(qū)《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判處肖玉璧死刑。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報》就此發(fā)表評論:在“廉政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肖玉璧”式的莠草生成。有了, 就拔掉它!

  【檢察史⑦】陜甘寧邊區(qū)檢察機構辦理的典型案件

  繪圖 陳一文

  李清遠特務案 

  李清遠,24歲,臺灣人。1937 年3月由臺灣到滿洲。1938年7月到日本特務機關設立的“三興公司”服務,受日本特務機關指示,于7月5日以賣煙葉為名,與漢奸王忠至太原一帶刺探中國軍情,散布謠言。當?shù)厝罕妶蟾姘寺奋娪螕絷牐鞂⒃摲复督馑椭陵兏蕦庍厖^(qū)高等法院,經檢察機關偵查證據(jù)確鑿,提起公訴。1939年 1月11日,高等法院判處李清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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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清遠點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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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清遠案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