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的彭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財物高達17萬余元。日前,經(jīng)合肥市蜀山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蜀山區(q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1萬余元,退賠被害人黎某人民幣5萬余元。
彭某某和張某某(已判決)、李某某(已判決)、呂某某(已判決)、嚴某(在逃)同為四川宜賓人。2011年秋,嚴某稱傳銷頭目有錢且不敢報案,提議搶劫傳銷頭目弄些錢花。幾人一拍即合,決定由嚴某物色對象,呂某某和張某某負責控制受害人并實施威脅和恐嚇,彭某某、李某某負責租車及開車并幫助控制被害人。一切準備就緒后,彭某某等人趕到河北燕郊某地會合,開始實施搶劫計劃。2011年11月15日,彭某某等在駕車跟蹤被害人張某幾天后,趁當日張某一人外出辦事期間,在某黃金首飾店門口,冒充警察強行給張某戴上手銬并將其劫持上車,當場劫走張某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4000元,銀行卡一張,黃金項鏈、黃金吊墜各一個(經(jīng)鑒定共計價值74760元)。接下來,彭某某等采用毆打、恐嚇等手段逼迫張某打電話找人籌錢,由嚴某將張某銀行卡收到的4萬元匯款全部取走后,將張某丟至路邊逃離。
2012年3月,彭某某等又伙同曾某(已判決)預謀在河南洛陽實施搶劫。同年3月9日,彭某某等人駕駛租來的車輛,跟蹤被害人黎某至某盲人推拿診所內(nèi),冒充警察強行將黎某戴上手銬劫持上車,當場劫得黎某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3000元、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值1235元)、筆記本電腦一臺、手表一只以及銀行卡一張。后幾人采取毆打、恐嚇等手段逼迫黎某打電話籌錢,取走黎某籌得的5萬元后,幾人將其丟至偏僻路段駕車逃離。
2017年11月30日,彭某某在四川省宜賓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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