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縣檢察院對被告人楊某甲、胡某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一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某甲、胡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從司某某、李某某等人處購買偽造或者回收的舊酒瓶等包裝材料,使用在市場上購買來的散裝白酒進行灌裝,制造假冒的“迎駕”、“口子窖”、“海之藍”等品牌系列白酒,后銷售給楊某乙、劉某某等人,銷售金額達53.85萬元,均應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乙、劉某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從市場上購買散裝白酒提供給楊某甲灌裝制作假冒的“迎駕”、“口子窖”等品牌白酒,并分別對外銷售。楊某乙、劉某某的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分別達48.06萬元、47.916萬元,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仝某某未經(jīng)安徽迎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多次將從他人處購買的偽造有“迎駕”、“口子窖”“海之藍”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白酒酒盒等外包裝材料出售給楊某甲,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分別達165.3萬元、43.115萬元、17.45萬元,均應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六安新聞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