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
由安徽舒城檢方提起公訴的方林生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一審宣判
時間:2019-05-17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5月15日上午,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方林生、董海忠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騙取貸款罪、高利轉(zhuǎn)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方林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董海忠、王泉、束傳才、曾憲軍、鐘誦寶等18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一定數(shù)額罰金。被告人方林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斂的全部財物及收益,以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舒城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林生為索要非法高利放貸本息,并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先后糾集了被告人王泉、鐘誦寶、束傳才、衛(wèi)軍、潘勇、董海忠等人,通過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確立強勢地位、形成非法影響,至2013年底形成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方林生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董海忠、胡祥、金磊、王泉、鐘誦寶等9人系骨干成員,時宗寶、楊貴華、余宏文、劉宗濤、周楠楠等9人為一般成員。

該組織為暴力逼債,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勒索他人財物;通過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高利轉(zhuǎn)貸、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行為,欺壓、殘害群眾,在社會上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追究被告人方林生的刑事責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罪名追究其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被告人方林生成立多家商貿(mào)公司,以經(jīng)營建筑材料為名,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等手段獲取資金,從事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先后糾集了被告人王泉、鐘誦寶、束傳才、衛(wèi)軍、潘勇、董海忠、曾憲軍、胡祥、金磊等人,通過實施聚眾斗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確立強勢地位,至2013年底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并繼續(xù)從事高利放貸活動。方林生系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董海忠、王泉、束傳才、曾憲軍、鐘誦寶、胡祥、潘勇、衛(wèi)軍、金磊為骨干成員,楊貴華、時宗寶、劉宗濤、顧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陳軼、王偉為一般成員。

該組織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他人財物,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并進一步擴大組織的勢力和影響。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該組織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使多名受害群眾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通過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通過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暴力手段追討非法高利放貸本息,嚴重破壞了本地的經(jīng)濟秩序。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近100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