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一些家長為了及時了解孩子的安全等狀況,往往會下載安裝有關監(jiān)護軟件,以實時掌握孩子的動態(tài)。然而,這類軟件一旦被非法利用,合法權益必遭侵害。望江縣檢察院最近就辦理了這樣一起以“監(jiān)護”為名,行“監(jiān)視”之實的犯罪案件。
2023年2月27日,這起案件經望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望江縣法院一審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等罪名,判處李某勛、楊某等6名被告人刑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據望江縣檢察院指控,重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通過與他人合伙經營的方式,在淘寶、天貓平臺上租賃網店從事數據恢復業(yè)務。2020年9月,楊某得知李某勛有一款具有監(jiān)控、定位、實時同屏功能的“監(jiān)護軟件”,為獲取非法利益,便與李某商議將之納入公司業(yè)務范圍。具體操作中,由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在網店接單,推給李某勛安裝,每單支付李某勛200元提成,后又約定每單監(jiān)護軟件業(yè)務給予李某勛30%的提成。
為避免被網店平臺風控,該公司客服讓有安裝意向的客戶留下聯系方式,并通過公司企業(yè)微信群,將客戶聯系方式推給李某勛及楊某,同時注明是“監(jiān)護軟件”業(yè)務。此后,李某勛或楊某會聯系客戶,詳細介紹軟件功能及價格。收取1500元左右的費用后,李某勛負責向客戶遠程提供軟件下載并指導安裝。
2020年9月,付某強在望江縣注冊成立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客服人員在淘寶、天貓、拼多多等平臺租賃或注冊網店,經營數據恢復業(yè)務。2021年3月,付某強到重慶向李某勛學習到具有監(jiān)控、定位、實時同屏功能的監(jiān)護軟件業(yè)務后,如法炮制接單,并支付李某勛一定的安裝費用。此外,鄭某康、何某平亦采取加盟合作的方式,在網店上從事監(jiān)護軟件業(yè)務。
除與他人合作外,李某勛本人一方面在淘寶店鋪經營一家旗艦店,招聘客服人員推銷監(jiān)護軟件;另一方面還發(fā)展李某陽(另案處理)作為代理人員推廣該業(yè)務,每單收取6000元至7500元不等。李某陽接單收費后,再轉給李某勛安裝,每單支付李某勛1500元。
經司法鑒定,該監(jiān)護軟件具有控制被控制端設備隱藏自身應用圖標,靜默獲取被控端設備的位置、通話記錄、通訊錄、遠程拍照、環(huán)境錄音、錄像、錄屏信息并上傳至指定服務器的功能。
檢察機關認定,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勛通過上述方式提供該監(jiān)護軟件獲利7萬余元,被告人楊某獲利6萬余元,付某強、何某平、鄭某康、阮某謹4名被告人則分別獲利2萬余元至7000余元不等。另據審查,本案中李某勛等6名被告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上述行為,導致128名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手機被他人安裝了所謂的監(jiān)護軟件。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追究李某勛等6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還查明,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付某強、鄭某康、何某平在多家網店發(fā)布廣告經營數據恢復過程中,謊稱僅提供微信號、QQ號即可恢復聊天記錄或采取P圖方式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詐騙金額分別為6000余元至4000余元不等,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上述3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另外還指控付某強涉嫌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指控阮某謹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23年2月27日,望江縣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并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主從犯、累犯、一罪或數罪及認罪認罰等情況,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李某勛等有期徒刑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章呂告訴記者,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在該案中起輔助作用、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且剛踏入社會不久的李某陽等1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他還特別提醒,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以監(jiān)護之名行監(jiān)視之事,本就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的,都是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