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無檢刑申復決〔2014〕4號
時間:2014-07-31 作者: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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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無檢刑申復決〔2014〕4號
申訴人仰××,女,41歲,漢族,無業(yè),住無為縣******。
原案被不起訴人高××,男,47歲,漢族,駕駛員,住合肥市廬江縣******。
申訴人不服無為縣人民檢察院無檢刑不訴〔2014〕第9號不起訴決定書對高××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人以高××的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對其提起公訴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復查。
本院復查查明:2014年2月26日23時15分許,馬海喜駕駛皖BP0363號正三輪載客摩托車沿無為縣二軍路自西向東行駛,行駛至68KM+200M路段處時,刮撞到行人陶××,致陶××摔倒在地,事發(fā)后,馬海喜駕車逃逸。23時50分許,同向行駛的高××駕駛皖A7J905號重型貨車,行至該路段時碾壓到躺臥在道路上的陶××,致陶××死亡。后駛至道路北側(cè)碰撞到正受“110”指令尋找警情的楊保才駕駛的皖Q0158(警)號轎車,造成皖Q0158(警)號轎車部分損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高××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申訴人高××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到來。2014年12月12日,被申訴人高××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保險賠償全額給付被害人近親屬,高××賠償7萬元人民幣,該7萬元業(yè)已給付。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高××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院對高××不起訴,并解除取保候?qū)彽臎Q定是正確的。
本院決定: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第三十條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維持原決定。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