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書
安徽省蕪湖縣人民法院以(2019)皖0221刑初8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姜某某、孫某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一案作出判決: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孫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院經(jīng)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適用刑罰與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和情節(jié)不相適應,屬重罪輕判,量刑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一、本案危害公安安全,且后果嚴重
1. 本案造成網(wǎng)間通信全阻時間長。本案造成網(wǎng)間通信全阻達4小時40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造成網(wǎng)間通信全阻2小時以上,屬于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嚴重后果。本案造成網(wǎng)間通信全阻時長是該標準的2倍之多。
2. 本案造成國防光纜損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國防利益。本案案發(fā)于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二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徽省蕪湖軍分區(qū)的國防通信光纜損壞,致使蕪湖宣城兩地網(wǎng)間通信全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國防利益。
3. 本案造成經(jīng)濟損失較大,且未能全部賠償。本案維修損壞光纜的工程費用達111512.39元,案發(fā)后二被告人未主動賠償經(jīng)濟損失,而由他人代賠5萬元。
二、本案重罪輕判,量刑明顯不當
本案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在明知有國防光纜的情況下,自信可避免而未避免的過失犯罪,其主觀惡性較一般過失犯罪重,且犯罪對象特殊,后果嚴重。根據(jù)有關量刑規(guī)范化規(guī)定,本案的基準刑應為四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左右。二被告人雖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并非在司法機關發(fā)覺該案前主動投案,而系電話通知后到案;賠償也系他人代償,且未足額賠償;二被告人均具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前科。本案應綜合上述情節(jié)量刑,而原審法院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和十個月,量刑畸輕,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適用刑罰與該案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不相適應,重罪輕判,量刑明顯不當,屬于量刑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1日
附:二被告人均被羈押于蕪湖縣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