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刑訴〔2020〕9號
被告人戚煜枝,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縣,身份證號碼341124198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籍地安徽省全椒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戚煜枝曾因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2018年6月24日刑滿釋放;其又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海關駐新橋機場辦事處緝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本院批準并于當日由合肥海關駐新橋機場辦事處緝私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海關駐新橋機場辦事處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戚煜枝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戚煜枝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戚煜枝以銷售為目的,通過微信聯(lián)系昵稱“此號不收款”(身份不詳)、“婷婷寶貝”(身份不詳)的人從日本購買了100粒三唑侖(俗稱“日醫(yī)工,025”),為逃避海關監(jiān)管,戚煜枝使用收件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鎮(zhèn)**小區(qū)**棟”、收件人名稱“沙某某”、收件電話“1555230****”等虛假信息收件。2019年7月3日,包裹單號EG703261463JP、申報品名為“Vitamine維生素”的郵件從合肥國際郵件互換局郵寄進境,當月5日,戚煜枝在全椒縣**鎮(zhèn)**小區(qū)門口取件時被偵查機關當場抓獲,從郵件中查獲毒品疑似物10克。
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三唑侖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告人使用的手機;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3.被告人戚煜枝的供述和辯解;4.毒品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5.扣押筆錄、稱量筆錄及相關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戚煜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戚煜枝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以販賣為目的從境外走私10克三唑侖入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戚煜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戚煜枝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勝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