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公開
【起訴書】陶振青故意殺人、強奸案
時間:2020-10-21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公一刑訴〔2018〕19號

 

被告人陶振青,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縣,身份證號碼3424231973********,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霍邱縣**鎮(zhèn)**村**組,租住合肥市瑤海區(qū)**村**號**房。被告人陶振青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經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振青涉嫌強奸罪、故意殺人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11月30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凌晨4時30分許,被告人陶振青至合肥市包河區(qū)**路**組**自建房**室,欲與租住在此的失足婦女吳某某(被害人,歿年47歲)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吳某某拒絕,二人發(fā)生口角。后陶振青脫下衣服上床騎壓在被害人身上,雙手用力掐住被害人頸部,強行對其實施了奸淫。奸淫過后陶振青又產生了將被害人殺死的念頭,其先用一次性筷子用力捅被害人頭部,筷子折斷后又用黑色水筆用力捅入被害人嘴部,最后雙手用力扼住被害人頸部致其當場窒息死亡。后陶振青逃離現場,同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

經鑒定,死者吳某某系被扼頸及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黑色水筆等照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通話記錄、戶籍證明等;

3.證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陶振青的供述和辯解;

5.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等;

6.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相關照片等;

7.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振青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奸淫被害人,后為滅口又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致其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陶振青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予以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勝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