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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書】李某某盜竊案(公開版)
時間:2020-10-22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鏡檢訴訴刑抗〔2019〕2號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皖0202刑初394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盜竊一案,判決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無故未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不當,理由如下: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有三次盜竊前科,2011年4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又分別于2014年11月、2016年12月實施了盜竊犯罪,并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然而被告人李某某并沒有深刻反省自身,他于2017年2月刑滿釋放后, 2019年6月再次重操舊業(yè),實施盜竊犯罪。在被公安機關監(jiān)視居住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依舊不思悔改,于2019年7月26日至7月29日短短四天之內連續(xù)作案四起。在明知監(jiān)視居住期間再次犯罪會被嚴懲的情況下,仍頂風作案,足見其主觀惡性較深。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

基于此,從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角度出發(fā),本院對其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在本案的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李某某認罪,對量刑建議認罰,該份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具結書也得到了值班律師的在場見證與認可。

在審判階段,本案未產生新的從輕處罰事由或證據(jù),一審判決雖然采納了本院指控的事實和定性,但沒有采納量刑建議,也沒有告知本院量刑建議不當,而是直接作出了低于量刑建議的判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shù)模瑧斢枰圆杉{;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币虼?,一審法院該行為屬于程序違法行為,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guī)定,系程序違法。為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