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公開
【起訴書】夏某甲、邱某甲等非法經營、危險駕駛案
時間:2020-10-29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明檢二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明光市**小區(qū)**區(qū)****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辦事處******號)。因非法買賣汽油被明光市公安局分別于2019年4月21日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6月21日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88********,漢族,小學文化,個體,住明光市**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山東省墾利縣人,身份證號碼3705111979********,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村**號,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明光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因非法買賣汽油被明光市公安局分別于2019年3月28日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6月19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27198********,漢族,初中文化,貨車駕駛員,住明光市**村**號(戶籍所地在明光市**巷**號)。因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汽油于2019年3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9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明光市**鎮(zhèn)**村**小區(qū)(戶籍所在地明光市**鎮(zhèn)**村**組**號)。因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汽油于2019年3月2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明光市**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汽油于2019年3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賭博于2019年11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此次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明光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因非法買賣危險物質被明光市公安局分別于2019年6月11日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8月9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9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明光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曾因犯賭博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因非法買賣危險物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5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定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葉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證號碼341182199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明光市**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明光市**鎮(zhèn)**村**組**號)。因非法買賣危險物質于2019年6月2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劉某甲違涉嫌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薛某甲、吳某甲、羅某甲、王某甲、獨某某、劉某乙、尹某某、葉某甲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夏某甲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任何銷售汽油資質的情況下,找到被告人邱某甲協(xié)商合伙經營汽油生意。倆人約定由邱某甲提供資金,夏某甲負責購買加油設備及皖MO****號牌JAC廂式貨車,改造車輛并加裝儲油罐用于賣油,雙方約定利潤對半分成。二人在蘇巷鎮(zhèn)小郢租一院子將用于存油的二個大鐵罐埋放于院內地下。后倆人前往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津強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汽油,并委托物流公司發(fā)布使用一輛運油車的消息,運費為240元/噸。油罐車駕駛員薛某甲獲知后與倆人聯(lián)系,后長期合作。因夏某甲、邱某甲前往山東多有不便,便委托薛某甲代為向公司結款購買汽油并運送至明光,薛某甲賺取相應的運費。

2019年5月份夏某甲為牟取更大利益,獨自購買皖M1****號牌箱貨車改裝賣油,并聯(lián)系薛某甲代為結款、購買汽油用于銷售,后該車自燃燒毀。2019年7月份,夏某甲、邱某甲倆人雇傭被告人劉某甲為駕駛員,約定月工資4000元,劉某甲遂駕駛改裝汽油車送油販賣。2019年9月20日晚,劉某甲駕駛皖M0****加油車至蘇巷小郢存油點加油時車輛著火,夏某甲為逃避處罰將著火的車輛駕駛到新104國道蘇巷豐莊路段,后棄車逃跑。

自2019年3月份至9月份,夏、邱二人合伙購進138萬余元汽油用于售賣,夏某甲個人購進24萬余元汽油用于售賣,二人非法獲利10萬余元。被告人薛某甲為賺取運費,在明知夏某甲、邱某甲二人私賣汽油的情況下,仍代為結款向**石化公司購買汽油十三車并運送至明光,涉案金額162萬余元,賺取運費2萬余元。

在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合伙批發(fā)販賣汽油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吳某甲、羅某甲、王某甲、獨某某、劉某乙、尹某某、葉某甲為了牟取利益,均改裝二手面包車,加裝油罐、加油槍,從夏某甲、邱某甲處批發(fā)汽油對外零售,涉案金額均在5萬元以上。具體事實如下: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甲認為售賣汽油能牟取利益,便購買一輛紅色號牌為皖M5****二手五菱面包車,加裝1000L大小的鐵罐及加油槍。從夏某甲、邱某甲處購買汽油非法對外銷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份,該劉非法銷售汽油10萬余元,獲利2萬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甲認為售賣汽油能牟取利益,便購買一輛無牌二手金杯面包車,加裝1000L大小的鐵罐及加油槍。夏某甲聯(lián)系該吳以后,該吳便從夏某甲處購買汽油非法對外銷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該吳非法銷售汽油24萬余元,獲利4萬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羅某甲在夏某甲處加私油后,認為銷售汽油能牟取利益,便改裝皖M9****號牌面包車,加裝塑料桶、加油槍,從夏某甲處購買汽油后非法對外銷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該羅非法銷售汽油19萬余元,獲利3萬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為牟取利益,與夏某甲協(xié)商自己對外銷售汽油。該王購買一輛二手皖ML****號牌面包車,加裝1000L的塑料桶、加油槍對外銷售汽油。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該王非法銷售汽油19萬余元,獲利3萬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獨某某聽自己老表夏某甲說最近在對外批發(fā)汽油售賣,能賺錢,沒事可以一起干。該獨為牟取利益,便購買一輛皖M6****號牌面包車,加裝1000L大小的塑料桶、加油槍,從夏某甲處購買汽油對外銷售。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該獨非法銷售汽油12萬余元,獲利2萬余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乙為牟取利益與夏某甲協(xié)商自己對外銷售汽油。該劉購買一輛二手皖M3****號牌面包車,加裝1000L大小的塑料桶、加油槍對外銷售汽油。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該劉非法銷售汽油11萬余元,獲利2萬余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與夏某甲認識后,為牟取利益,答應幫助夏某甲在滁州銷售散裝汽油,該尹購買一輛無牌二手面包車,加裝1000L大小的鐵罐、加油槍,倆人約定該尹月工資3000元加上月汽油銷售額3%提成收入。一個月后,倆人更換合作方式,該尹自拿自銷,多勞多得。自2019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該尹非法銷售汽油8萬余元,獲利1.4萬余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葉某甲與夏某甲結識,7月份,夏某甲聯(lián)系該葉幫其賣汽油。葉某甲同意后,便駕駛自己改裝的皖MG****號牌車輛從夏某甲處拿油對外售賣。自2019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該葉非法銷售汽油7萬余元,獲利1.6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邵某某、唐某某、戴某甲、薛某乙、吳某乙、楊某某、羅某乙、邱某乙、邱某丙、陳某甲、黃某某、夏某乙、戴某乙、陸某某、劉某丙、戴某丙、李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章某某、葉某乙、鎖某某、孟某某、陳某乙、于某某、車某某、劉某丁、戴某丁、劉某戊、高某某、毛某某、劉某己、王某丙、張某某、史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薛某甲、劉某甲、吳某甲、羅某甲、王某甲、獨某某、劉某乙、尹某某、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明光市公安局檢查、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劉某甲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且車輛自燃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甲明知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非法經營汽油仍幫助代為購買并運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羅某甲、王某甲、獨某某、劉某乙、尹某某、葉某甲無經營許可證仍從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處購買汽油對外銷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各自所觸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貫中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邱某甲、劉某甲、薛某甲、吳某甲、羅某甲、王某甲、獨某某、劉某乙、尹某某、葉某甲現(xiàn)羈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光盤三張?!?/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