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公開
【不起訴決定書】孫某某尋釁滋事案(公開版)
時間:2020-11-09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包檢刑不訴〔2020〕540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女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011997********,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孫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5日、6月20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6月6日、8月17日分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位于合肥市包河區(qū)**大道與**路交口**港內,公司注冊地點為**港**棟**室。公司實際管理負責人為李某甲,公司下設培訓部、質檢部、運營部、客服部、人事部、技術部、催收部,催收部下設五個業(yè)務部,孫某某為三部催收員。

為催收借款,**公司催收部門以移動電話、網絡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移動通信網絡,對多名借款人及通訊錄聯(lián)系人頻繁打電話或進行短信、電話轟炸,辱罵、恐嚇、威脅借款人及其通訊錄聯(lián)系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經營。

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為催收債務,多次對被害人汪某某發(fā)送微信、短信、頻繁撥打電話威脅、恐嚇、辱罵滋擾被害人及其通訊錄聯(lián)系人。

本院認為,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