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報》(2022年6月8日第3版)
原標題
虛假訴訟騙取調解書得款千萬
三級檢察合力助企挽回損失
本報記者 袁中鋒 通訊員 張傳廣
開欄的話:今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迎來頒布兩周年。在此之際,省檢察院發(fā)布6件全省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這6件典型案例是從全省各級檢察機關上報的40余件案例中精選而來,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集中展現(xiàn)了我省檢察機關在貫徹落實《民法典》和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等方面的獨特作為和價值。
“三級檢察機關合力為企業(yè)挽回損失,讓企業(yè)重拾了投資信心,也體現(xiàn)了法治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中的重要作用?!?月30日,作為利益受損企業(yè)的代理律師,浙江金華的羅律師在談及“趙某某等人騙取調解書虛假訴訟監(jiān)督案”時,這樣說道。
曹某某是安徽一科技公司和安徽一汽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3年,浙江一實業(yè)公司向曹某某的科技公司投資5681萬元,曹某某以其汽車公司對該投資進行擔保。2016年5月25日,汽車公司員工趙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趙某某訴稱,汽車公司因經營周轉需要,分4次向其借款共計1160萬元,但未依約還款及支付利息。受理案件次日,趙某某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包河區(qū)法院裁定凍結汽車公司銀行賬戶上的存款,并要求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汽車公司在該院享有的案件執(zhí)行款1686.8萬元。
2016年6月1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趙某某與汽車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民事調解書確認,汽車公司欠趙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1660萬元,并約定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履行義務到期后,趙某某即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2016年8月17日,趙某某從法院領取了執(zhí)行標的款項1255萬余元。2019年,汽車公司因資不抵債,導致浙江實業(yè)公司投資債權無法得到清償,并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其間,浙江實業(yè)公司多次向法院起訴、申訴,均被裁定駁回起訴。
2020年4月,省檢察院收到線索后,依職權啟動審查程序,并成立由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業(yè)務骨干參加的專案組。專案組調取、審閱了原審民事訴訟卷宗材料,到銀行調取了涉案汽車公司、趙某某等10多個單位和個人的銀行流水。經調查核實查明,2016年5月,曹某某為轉移汽車公司被執(zhí)行資產,指使公司職員趙某某等人以刻意截取銀行流水、偽造借據、委托書等方式,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并由趙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騙取法院民事調解書。法院將在案標的款轉至趙某某賬戶的當日,趙某某便將所得執(zhí)行款分3次轉入曹某某賬戶。
2020年12月31日,包河區(qū)檢察院就該案民事調解書向包河區(qū)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趙某某與曹某某等人虛構民事糾紛提起訴訟,并在審理過程中進行虛假調解,騙取民事調解書,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糾正。2021年3月23日,包河區(qū)法院復函稱,認定該案為虛假訴訟系根據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得出,但這些筆錄形成于刑事訴訟的偵查環(huán)節(jié),尚未經歷審判環(huán)節(jié)和最終認定,因此檢察建議不予采納。收到復函后,包河區(qū)檢察院認為,法院未予采納檢察建議的理由不當,遂啟動跟進監(jiān)督程序。
2021年4月9日,包河區(qū)檢察院向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抗訴。2021年5月7日,合肥市檢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訴。2021年5月24日,合肥市中院作出裁定,指令包河區(qū)法院再審。2021年8月19日,包河區(qū)法院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意見,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并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為打擊虛假訴訟犯罪,合肥市檢察院及時將該案犯罪線索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引導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迅速偵破案件,趙某某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認罪認罰,曹某某等人還將通過虛假訴訟所得款項1255余萬元全部退繳。2021年4月9日,包河區(qū)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曹某某等3人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在談起該案的典型意義時,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三級高級檢察官楊會友這樣說道:“本案中,檢察機關嚴格落實民營企業(yè)平等保護要求,成立三級院一體化專案組,民事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協(xié)同履職,共享辦案信息,打破部門、層級、區(qū)域壁壘,集中辦案力量破解虛假訴訟案件的調查和懲戒等難題,為今后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很好的經驗?!?/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