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貽伙 吳熒)12月9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在蕪湖市中級法院公開進行宣判,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江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今年54歲的江山曾任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qū)委書記、區(qū)長,黃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安徽省旅游局局長,安徽省滁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務。江山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經(jīng)安徽省檢察院指定,由安徽省蕪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jù)蕪湖市檢察院指控,江山在滁州市任職期間,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因返還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852萬余元。此外,1999年到2013年,江山利用擔任黃山市黃山區(qū)委書記、區(qū)長,安徽省旅游局局長,滁州市市長、滁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開發(fā)建設、風景區(qū)等級申報、旅游發(fā)展資金發(fā)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433萬余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采納,并且認為,江山雖在偵查階段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拒不交代受賄犯罪事實,對受賄罪不予從輕處罰。江山當庭辯解和辯護人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法院遂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違法所得433萬余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江山當庭表示要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