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投資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張春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春雷在2010年至2016年擔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貸款業(yè)務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3.74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張春雷利用擔任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春雷具有索賄情節(jié),主動投案自首,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