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公安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孫德亮(副處級)受賄罪一案,經(jīng)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阜南縣人民檢察院向阜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德亮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孫德亮,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quán)利。阜南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孫德亮利用擔任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公安分局黨委書記、政委、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提拔任用、工作調(diào)整、案件處理、警務保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