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東陽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呂東陽在擔任蕪湖市原三山區(qū)住建委主任、副區(qū)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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