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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傳周】安徽民事檢察助“良法”促“善治”
時間:2023-05-29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民法典頒布三周年

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頒布,至今已有三年。作為中國第一部冠以“法典”之名的法律,民法典承載著以“良法”促“善治”的國家希望。如何準確把握其中蘊含的法治精神,通過辦案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弘揚法治理念成為檢察機關必須答好的一道題目。

認真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精準監(jiān)督理念,依法能動履職,安徽檢察機關以民事檢察工作高質量發(fā)展推動和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執(zhí)行。

▲5月25日起,安徽省檢察機關開展第四個“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周活動,通過進農村、進社區(qū)、進企業(yè)等宣傳民法典和民事檢察工作,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

用心用情,“小案不小辦”彰顯人民立場

7編、1260條,設置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多個篇章,民法典幾乎規(guī)范了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可能遇到的全部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民法典辦理的每一件案件也將會對人的一生產生深遠影響,“小案不小辦”成為實施民法典的首要要求。

“我從來就沒有打過官司,怎么就成了被告?”當農民工夏某收到開庭通知書時,腦海中滿是疑問。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一場勞動仲裁,隨即又在對方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成了被告?!笆钦l以我的名義去申請了勞動仲裁?”隨后,夏某向蚌埠市蚌山區(qū)檢察院提出了控告。

涉及到夏某個人的工資數(shù)額其實并不高,但一個工程項目一般會有很多工人參與,難道只有夏某被拖欠了工資?只有夏某“被參與”了訴訟?

帶著疑問,檢察官對這起涉案工程項目進行了調查。果然,這并不是一起單獨的案件,與夏某一樣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卷入法律糾紛的還有另外102名工友。

▲自2018年起,安徽省檢察機關連續(xù)六年于元旦春節(jié)期間集中開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項行動。

原來,夏某等103名工人都曾在一位名叫張某林的工程承包商手下務工。工程結束后,因項目工程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張某林沒有及時拿到工程款,也沒能支付夏某等人的工資。

為了解決眼前的難題,張某林想到了一個“高招”——利用法律制度對農民工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特殊照顧通過仲裁拿到款項。就這樣,張某林偽造了夏某等103名農民工的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等,將拖欠的工程款偽造成農民工工資,提起了勞動仲裁。

事情的前半段果然如張某林所料,法院迅速作出裁決,建設單位需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接下來的走向卻出乎張某林的意料,建設單位不服仲裁裁決,以103名農民工、張某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至此時,夏某等人才發(fā)現(xiàn)自己被卷入了一場法律糾紛。

真相水落石出之后,檢察機關通過抗訴、制發(fā)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法院判決撤銷了原民事調解書,裁定駁回了張某林的訴訟請求。此外,蚌埠市蚌山區(qū)檢察院還將張某林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精準監(jiān)督,用法治力量傳遞法治精神

法律之明了,不盡在其條文之詳盡,乃在其用意之明顯,而民得其喻也。

自愿、公平、誠信,這是民法典總則編中對民事活動提出的三條基本原則,也反映在民法典調整的所有領域當中,不容違犯。

2021年3月初,蕪湖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獲悉蕪湖市弋江區(qū)法院辦理的涉及上海牌照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因涉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被上海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案件線索。遂向安徽省檢察院進行報告,并利用長三角地區(qū)檢察工作一體化協(xié)作機制,對接協(xié)調從上海虹口區(qū)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調取了偵查電子卷宗材料并依職權受理審查。

經(jīng)審查,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張某華等人通過非法的手段獲取了停業(yè)的223家上海公司車輛信息偽造了車輛買賣協(xié)議,將蕪湖市弋江區(qū)列為合同的簽訂地,騙取了弋江區(qū)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后,又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將原屬于停業(yè)的223家上海公司的車輛產權轉入了張某華及其同伙的名下,并以委托拍賣方式,非法占有了車輛額度拍賣款,總額達3000多萬元。

張某華等人的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蕪湖市檢察院對其中61件民事調解案件向蕪湖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蕪湖市弋江區(qū)檢察院則對162件民事調解案件向弋江區(qū)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1年6月,蕪湖市弋江區(qū)法院對223件虛假訴訟案件均裁定撤銷原生效調解書并駁回起訴。參與虛假訴訟的多名涉案公職人員被立案偵查, 6名代理律師也以虛假訴訟罪被提起公訴。

此外,合肥、宣城、滁州等地檢察機關也就涉及本地的61件虛假調解提出監(jiān)督意見,案件相繼進入再審糾錯程序。

▲2021年10月20日,安徽省檢察院聯(lián)合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四家會簽的《關于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并對聯(lián)合開展打擊虛假訴訟專項活動進行動員部署。

同年8月,安徽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會簽《關于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工作指南》,并于次年聯(lián)合開展打擊虛假訴訟專項活動,全面強化對虛假訴訟的監(jiān)督和治理,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剛性監(jiān)督,法律的尊嚴必須得到維護

民法典的頒布,凝聚了幾代法律人的實踐總結與理論結晶,施行中每一個個案都起到細節(jié)決定成敗的作用。一旦出現(xiàn)錯誤適用的情況,就將污染整條法治河流。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必須做到剛性監(jiān)督,堅決糾正每一起錯誤案件。

“若因買受人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延遲,買受人需承擔違約金23萬余元,若系出賣人原因,出賣人僅需承擔違約金23元?!泵鎸@樣的差異,每個人僅憑樸素的社會生活知識也能判斷出明顯存在的不公。

然而,來自蕪湖市灣沚區(qū)的吳某某夫妻二人卻因這樣一條“霸王條款”被房屋中介起訴至法院并敗訴,經(jīng)過執(zhí)行和解后仍需向中介支付4萬余元違約金。

面對不公的判決,吳某某夫妻二人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監(jiān)督申請。但監(jiān)督之路卻并非一帆風順,蕪湖市灣沚區(qū)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判決確有錯誤,向法院制發(fā)了檢察建議,卻并未得到采納。

▲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與國家檢察官學院聯(lián)合編發(fā)的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在灣沚區(qū)檢察院的提請下,蕪湖市檢察院提出抗訴。最終,蕪湖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了“撤銷原判,駁回某房產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的判決。

不公判決被糾正后,灣沚區(qū)檢察院又將監(jiān)督著力點放在了執(zhí)行程序上。鑒于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執(zhí)行回轉,灣沚區(qū)檢察院又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執(zhí)行回轉,將已執(zhí)行款項退還消費者。

兩級院接力,從制發(fā)檢察建議,到提請抗訴,再到對執(zhí)行活動進行監(jiān)督,本案中的民事檢察形成了“全鏈條”監(jiān)督“閉環(huán)”,不僅糾正了“個案”的不公,還實現(xiàn)了向“類案”延伸的效果——涉案房產公司再未以同樣理由起訴其他購房者主張違約金,“霸王條款”終于在法治面前下低下頭顱。